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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惩信息“内鬼”才能肃清犯罪源头

记者从公安部获悉,今年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共侦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800余起,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亿条。其中,抓获涉及40余个行业和部门的内部人员390余人,以及近百名黑客。

随着当前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进步,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也持续增多,社会危害严重,群众反响强烈。如果公民个人信息随意外泄,不仅使个人失去基本的安全感,受到外界的不法侵扰,还可能引发网络诈骗等新型的犯罪和其他的暴力犯罪,让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甚至生命权等受到严重的威胁。因此,我国刑法在修正案九中将其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加大了打击的力度。

  但从现实的情况看,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还大量存在,比如说,孩子刚入学,就有推销保险、培训等电话打了进来,房主刚签好合同,就有装修公司来揽生意,让人防不胜防,始终处于危险的境地。这些原本应由国家机关以及金融、电信、交通、教育等职能部门保管的信息,是如何被泄露的?公安机关的调查给出了明确的结论,一方面,是部分“黑客”利用网络防护的漏洞,采用非法进入保管单位数据库的方式来窃取信息,另一方面,则是负有保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的“内鬼”在作怪,他们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信息,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,以获取不义之财。显然,与“黑客”相比,“内鬼”不仅数量多,危害也更加严重。

  如果说,“黑客”只是利用技术手段来盗窃信息的话,那么“内鬼”则是明显的监守自盗,行为更为恶劣,后果更加严重。对他们来说,本身就负有保密的职责或者合同义务,却为了蝇头小利为所欲为,将这些本该妥善保存的信息非法转让给他人,为他人非法利用这些信息从事不法行为打开了罪恶之门。

  因此,要有效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,保护公民的信息权利不受侵犯,必须加大源头打击力度,堵住信息泄露的源头。这其中,最重要的一环就是严惩“内鬼”的泄密行为,让敢于泄露信息者承担更多的侵权刑事和民事责任,这意味着要从严从重判处“内鬼”的刑罚,让他们慑于刑法不敢轻举妄动,也让其他的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应有的震慑。